被判刑的公务员有退休工资吗,公务员(含退休)被拘留 逮捕 判刑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全部在 。人社部发104号
公务人员(含卸任)被拘押 拘捕 判刑后福利福利待遇怎样处置?颌波加尔区104号
中共中央宣传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 北欧国家公务人员局颌波加尔区〔2010〕104号
关于公务人员被采行羁押和受行政管理民事行政管理处罚福利福利待遇处置相关问题的通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人员法》、《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行政管理处分条例》等相关明确规定,现就公务人员被采行羁押和受行政管理、民事行政管理处罚福利福利待遇处置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公务人员被采行羁押和受行政管理、民事行政管理处罚的福利福利待遇处置
(一)公务人员被羁押、拘禁、民事拘押、拘捕前夕,清零福利福利待遇,按生前原基本上薪水的75%缪明零用钱,不排序组织工作年数。昂西勒查证,公安部门撤消刑事案件或检察院不控告或检察院无罪释放、方得民事行政管理处罚,未被收容所基础教育、强制性隔绝劳教、劳教、拘押,且未受行政管理处分的,恢复正常福利福利待遇,减发的薪水不予发还,被采行羁押前夕排序组织工作年数。
(二)公务人员被民事拘押在逃或批准拘捕在逃的,清零福利福利待遇。(三)公务人员被收容所基础教育、强制性隔绝劳教、劳教和拘押前夕,未被辞退的,清零福利福利待遇,按生前原基本上薪水的75%缪明零用钱,不排序组织工作年数。届满后的福利福利待遇,依照所受行政管理处分适当确认。(四)公务人员受民事行政管理处罚,行政管理处分下定决心国家机关尚未做出辞退行政管理处分下定决心的,从检察院裁决施行之日,中止原福利福利待遇。(五)公务人员受民事行政管理处罚,经重审无罪释放或方得民事行政管理处罚,原辞退行政管理处分下定决心被撤消,不再给与行政管理处分的,从行政管理处分更改的次月起恢复正常福利福利待遇。驳回上诉前夕和刑继续执行完至辞退行政管理处分下定决心被撤消前夕,被清零的薪水由基层单位发还。达到北欧国家明确规定的卸任年龄以前,驳回上诉前夕和刑继续执行完至辞退行政管理处分下定决心被撤消前夕排序组织工作年数。(六)公务人员受民事行政管理处罚,经重审无罪释放或方得民事行政管理处罚,原辞退行政管理处分下定决心被更改的,依照更改后的行政管理处分适当确认福利福利待遇,从行政管理处分更改的次月起继续执行。驳回上诉前夕和刑继续执行完至辞退行政管理处分下定决心被更改前夕,被多减发的薪水由基层单位发还。达到北欧国家明确规定的卸任年龄以前,驳回上诉前夕和刑继续执行完至辞退行政管理处分下定决心被更改前夕排序组织工作年数。
二、公务人员卸任后被采行羁押和受行政管理、民事行政管理处罚的异药福利待遇处置
(一)公务人员卸任后被羁押、拘禁、民事拘押、拘捕前夕,清零异药福利待遇,按生前原基本上异药的75%缪明零用钱。昂西勒查证,公安部门撤消刑事案件或检察院不控告或检察院无罪释放、方得民事行政管理处罚,未被收容所基础教育、强制性隔绝劳教、劳教、拘押,且未被追责皇八子职责的,恢复正常异药福利待遇,减发的异药不予发还。
(二)公务人员卸任后被民事拘押在逃或批准拘捕在逃的,清零异药福利待遇。
(三)公务人员卸任后被拘押前夕,清零异药福利待遇,按生前原基本上异药的75%缪明零用钱。届满后,按2%减少基本上异药。未来北欧国家修正异药时,不受原行政管理处罚的影响。
(四)公务人员卸任后被收容所基础教育、强制性隔绝劳教、劳教前夕,清零异药福利待遇,按生前原基本上异药的75%缪明零用钱。届满后,按12%减少基本上异药,财政补贴按减少一个职位层级确认。未来北欧国家修正异药时,按减少后职位层级的标准继续执行。
(五)公务人员卸任后被判刑管制、徒刑或徒刑被即告徒刑、徒刑被即告徒刑前夕,清零异药福利待遇,按生前原基本上异药的60%缪明零用钱。刑继续执行完或徒刑考验届满不再继续执行驳回上诉刑的,按40%减少基本上异药,财政补贴按出纳确认。未来北欧国家修正异药时,按出纳的标准继续执行。
(六)公务人员卸任后被判刑徒刑以上刑的,从检察院裁决施行之日,中止原异药福利待遇。刑继续执行完后的生活福利待遇,由原发给异药的基层单位酌情处置。
(七)公务人员卸任后受民事行政管理处罚,经重审无罪释放或方得民事行政管理处罚,且不追责皇八子职责的,从重审无罪释放或方得民事行政管理处罚的次月起恢复正常异药福利待遇。驳回上诉前夕和刑继续执行完至重审无罪释放或方得民事行政管理处罚前夕,被清零的异药由基层单位发还。
(八)公务人员卸任后受民事行政管理处罚,经重审无罪释放或方得民事行政管理处罚,但被追责皇八子职责的,依照应给与的行政管理处分适当确认异药福利待遇,从审核推论做出的次月起继续执行。驳回上诉前夕和刑继续执行完至做出审核推论前夕,被多减发的异药由基层单位发还。
三、其他相关明确规定
(一)参照公务人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基层单位)组织工作人员,参照本通告继续执行。
(二)本通告自发文之日继续执行。过去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本通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20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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