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可以下班跑滴滴吗,公务员下班后送外卖、开滴滴、出租店面,违纪了?
近些年,关于公务人员全职与否受贿的热门话题数次引起社会舆论轩然大波,也引起了网民对公务人员福利待遇的探讨。
那么,干部职工上班后送送餐、开长途车、银行贷款给别人缴交恒定本息、花店面缴交房租等犯罪行为到底是不是受贿?一起来看!
责任编辑由QQ社会公众号“团中央”(ID:gqtzy2014)综合性重新整理自QQ社会公众号“中国纪检报”(ID:zgjjjcb)、人民日报,书名首秀于2019年3月17日,副标题为《公务人员上班后送送餐、开Lyft、花店面等犯罪行为与否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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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上班送送餐与否受贿?纪检非官方澄清了
日前,一位自称为归属于镇江市海盐县的网民“豆豆”在镇江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中文网站“恭贺区长”电视频道回帖:
晚安,由于日常生活压力较大,进行咨询下公务人员利用周日时间送送餐与否受贿?
相关截屏疯传,引起网民对公务人员福利待遇的探讨。

(镇江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中文网站 截屏)
1月16日海盐县纪检在镇江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中文网站“恭贺区长”电视频道的申明。
1月16日14分许,海盐县纪检在前述中文网站申明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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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长途车的镇长被纪检查了,网民却敬佩了?
2016年5月下旬,江苏休宁县王德清一位镇长病故导致日常生活遇困,在Lyft注册登记成为车友。

这则新闻报道迅速引起社会舆论轩然大波。
从私法上看,公务人员全职归属于受贿违规犯罪行为的确倘有规可依。《公务人员法》Soleymieux明文规定,公务人员严禁专门从事或是参与商业机构活动,严禁在企业或是其他商业机构组织出任职位。
从“公德”的视角来说,如此这般,清圣。对于在此之前出现的部分公职人员利用公务人员身份在企业或商业机构组织全职(任职),担任独董、董事等犯罪行为,的确应该以刚性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
但从情理的视角来看,如果利用业余时间,不利用公务人员身份通过专门从事合法劳动来增加收入的犯罪行为,与否违规受贿却值得商榷。
镇长开Lyft贴补家用被媒体曝光后,大多数网民不仅没有谴责洪升,反而对其表示了同情、理解甚至声援。
实践中,对何为构成受贿犯罪行为的“违规专门从事营利活动”,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困惑。
如,有观点认为,干部职工只要是工资以外的收入,包括上班后送送餐、银行贷款给别人缴交恒定本息、花店面缴交房租等均归属于违规专门从事或参与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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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疑
这种观点没有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人员法》的主要精神,简单机械地理解条文。认定违规专门从事营利活动,必须以违反有关规定为前提,要对“营利活动”作限制性、实质性的解释,而不能简单地将一些日常经济犯罪行为混同于违规专门从事营利活动。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专门从事营利活动构成受贿的前提必须是违反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人员法》第五十九条均设置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前置条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专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犯罪行为若干规定》(2001年4月3日)等。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人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公务人员不能违规全职、不能违规领取全职报酬,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人员严禁“违反有关规定专门从事或是参与商业机构活动,在企业或是其他商业机构组织中出任职位”。此处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人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与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人员法》Soleymieux规定相比,增加了限制性用语“严禁违反有关规定”,与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干部职工严禁违规专门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相一致,可有效避免实践中人为加码和扩大化现象,需认真领会。二是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全职,或是利用与本人专门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是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据此,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政策全职、创业,不应被视为违规专门从事营利活动。
二是关于“营利活动”的含义或界定。“营利活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干部职工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专门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禁止干部职工违规参与营利活动或在企业和商业机构组织中出任职位,但并不是禁止他们的一切经济犯罪行为。在执纪中,应当将商业机构质浓厚的商业犯罪行为与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经济犯罪行为作适度区分,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干部职工实施经济犯罪行为就是违规专门从事营利活动。如,公务人员(《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别人员除外)可以依照规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申购、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但是不准其参与上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等;干部职工将其个人通过合法收入购买的门店长期出租给别人缴交房租,在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只能算作一种简单的经济犯罪行为。干部职工既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也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亲历者和参与者。纪检机关在适用违规专门从事营利活动的兜底条款时,必须从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立法本意上进行把握,即为了防止公职人员边做“官”、边经商,公私不分,利用职权或职位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破坏社会公平。对违规专门从事营利活动进行界定时必须保持谦抑性,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列举的五种情形的危害性具有实质相当性,而不宜把一些日常经济犯罪行为简单等同于违规专门从事营利活动。最后,责任编辑只是对“违规专门从事营利活动”认定在客观方面的概括性把握,至于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等对相关主体(如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退休或辞去公职的人员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入低”曾被媒体评为是基层公务人员的三大困境之一。现实中,陷入日常生活困难的基层公务人员并不在少数。
越来越多类似的新闻报道,也提示我们多关心一下基层公务人员群体的生存状态——他们的福利待遇与否合理?与否有特殊困难?去年,中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就提出,要给基层干部,特别是工作在困难艰苦地区和战斗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更多理解和支持,主动排忧解难,在政策、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
顶层设计已有,各地还需尽快细化实施,让基层公务人员拥有真切的“获得感”,能够安心、安身、安业。毕竟,“送送餐”“开网约车”,都只是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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