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对执法者的监督权 ,执法活动中的公民参与?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四个基本环节。执法活动是有关国家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实施法律的职权活动。执法活动比立法、司法更直面社会,它更易与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发生碰撞。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执法活动需在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作出平衡。我们既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尤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自己可以做或不做某件事的自由,或者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资格。公民的权利很多、很复杂,可以作多视角的分类。其中可以分为基本权利和一般权利。公民的权利都依法受到尊重和保护,但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别保护,我们在执法中必须特别关注。

那么,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呢?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一般权利如何区别呢?简单地说,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都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现代各国都把公民基础性的、基本的、重要的权利写进宪法,以受到宪法的特别保护。尽管各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尽相同,但宪法凝聚了特定国家的人民关于哪些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共识。我国宪法第二章的章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道理也就在这里。宪法规定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以外的权利,就属于一般权利了。

从我国宪法规定的内容看,下列六类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是平等权,指公民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不同而受到歧视;二是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监督权等;三是精神和文化活动的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科学研究自由、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四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人格权、住宅权等;五是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营业自由、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等;六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包括裁判请求权、申诉权、国家赔偿和补偿请求权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大多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但也存在一些不是宪法直接规定但为宪法所包含的权利。例如,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营业自由,但是《宪法》第13条规定了财产权,第42条规定了劳动权。只有当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业主享有营业自由,他们的财产权和劳动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可以推导出,营业自由也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不得限制和剥夺的。具体而言,在执法活动中如果要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看是否有法律的直接依据。世界上任何法治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都实行“法律保留”。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要通过各国议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就我国而言,“法律保留”就体现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由法律来规定;所以,没有法律的直接依据,执法机关不得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作出限制和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更不要说其他“红头文件”了。所以,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活动,如果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一定要查一查是否有直接而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法律规定的才可做,无法律规定的绝对不可做。现实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擅自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直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甚至有的执法部门用自己的红头文件或一个通知,就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或剥夺,这种做法必须改变。

二是看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限制和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要有法律的直接依据,而且必须在确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时才能做。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根本特点是公共性,它的受益人是广泛而开放的。如果受益人是特定的,利益专属于封闭式的某些人,那就不是公共利益。具体而言,公共利益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有关国家主权与安全的事业;二是有关国家重点建设的项目及公共设施建设;三是有关抢险、救灾等工作;四是使社会公众受益的事业。现实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扩大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乱拆、乱建、乱限,严重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这种现象必须杜绝。

三是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如处罚程序、强制程序等;正当程序,是指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特点,符合正当性的程序。我们实施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执法活动,除了必须有法律依据,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在法律对程序尚无规定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绝对不许绕开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走捷径”。现在个别地方,动辄把拆迁、拆违、拆墙、拆牌等定性为“政治任务”,从而绕开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不让申辩、听证,不给合理的搬迁时间,事后不许复议和诉讼,显然与法治精神相悖,必须予以纠正。

当然,执法活动针对公民基本权利需要特别关注以上三点,并不意味着公民的一般权利就可随意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一般权利虽然不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但对它的限制和剥夺也必须有法律和法规的依据。并且,规章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缩减公民的权利。

来源:学习时报

编校:侯朝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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