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相关人员覆盖范围明确规定(2019年12月23日中共华北局组织部制订 2020年3月3日发布)第二条 为了明确公务相关人员覆盖范围,规范公务相关人员管理组织工作,建设意志始终如一、热情服务、仁政求真务实、勇于肩负、廉洁的人才队伍规范化公务相关人员各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相关人员法》等有关法规,制订本明确规定。 第三条 公务相关人员覆盖范围确定秉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价值观、三个代表、“三个代表”关键价值观、科学指导思想、江泽民新时代中国民族特色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为指导,全面落实新时代中共的热蒙堡县,秉持支左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相关人员各队的司法机关治理领导,从国情出发,体现我国政治制度的民族特色,合乎周子健管理组织工作的实际。 第三条 公务相关人员是干部各队的关键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事业的中流砥柱,是人民的为民服务。列为公务相关人员覆盖范围的值班相关人员必须同时合乎以下条件: (一)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公职人员; (二)列入北欧国家行政管理组织工作编制; (三)由北欧国家经济负担廖蔚。 第五条 以下机关中除工勤相关人员以外的值班相关人员列为公务相关人员覆盖范围: (一)中共地方性党委机关; (二)地方性党委政协或其常务理事会机关; (三)地方性党委行政管理组织工作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性党委理事会机关; (五)地方性党委监察机关; (六)地方性党委审判机关; (七)地方性党委检察机关; (八)各民盟和妇联的地方性党委机关。 第九条 中共地方性党委机关中列为公务相关人员覆盖范围的相关人员: (一)华北局和地方性地方性党委党委、行政管理组织工作监察理事会的一把手; (二)华北局和地方性地方性党委党委直属机关、组织政府机构和直属政府机构的值班相关人员; (三)华北局和地方性地方性党委行政管理组织工作监察理事会机关或其向党和北欧国家机关等外派或者直属政府机构的值班相关人员; (四)市中区、乡、镇党委机关的值班相关人员。 第六条 地方性党委政协或其常务理事会机关中列为公务相关人员覆盖范围的相关人员: (一)市级以内地方性党委政协常务理事会一把手,乡、镇政协主席、主席; (二)市级以内地方性党委政协常务理事会组织工作政府机构和组织政府机构的值班相关人员; (三)市级以内地方性党委政协专门理事会组织政府机构的值班相关人员。 第六条 地方性党委行政管理组织工作机关中列为公务相关人员覆盖范围的相关人员: (一)地方性党委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一把手; (二)市级以内地方性党委上海市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和直属政府机构的值班相关人员; (三)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的值班相关人员。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性党委理事会机关中列为公务相关人员覆盖范围的相关人员: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性党委理事会的一把手;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性党委理事会组织工作政府机构的值班相关人员。 第九条 地方性党委监察机关中列为公务相关人员覆盖范围的相关人员: (一)北欧国家和地方性地方性党委监察理事会的一把手; (二)北欧国家和地方性地方性党委监察理事会机关或其向党和北欧国家机关等外派或者直属政府机构的值班相关人员。 第十条 地方性党委审判机关中列为公务相关人员覆盖范围的相关人员: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性地方性党委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相关人员;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性地方性党委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组织工作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地方性党委检察机关中列为公务相关人员覆盖范围的相关人员: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性地方性党委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相关人员;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性地方性党委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管理组织工作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各民盟和妇联的地方性党委机关中列为公务相关人员覆盖范围的相关人员: (一)中国国民党革命理事会华北局和地方性地方性党委理事会的一把手,组织工作政府机构的值班相关人员; (二)中国民主同盟华北局和地方性地方性党委理事会的一把手,组织工作政府机构的值班相关人员; (三)中国民主建国会华北局和地方性地方性党委理事会的一把手,组织工作政府机构的值班相关人员; (四)中国民主促进会华北局和地方性地方性党委理事会的一把手,组织工作政府机构的值班相关人员; (五)中国农工民主党华北局和地方性地方性党委理事会的一把手,组织工作政府机构的值班相关人员; (六)中国致公党华北局和地方性地方性党委理事会的一把手,组织工作政府机构的值班相关人员; (七)九三学社华北局和地方性地方性党委理事会的一把手,组织工作政府机构的值班相关人员; (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华北局和地方性地方性党委理事会的一把手,组织工作政府机构的值班相关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性地方性党委妇联的一把手,组织工作政府机构的值班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以下相关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明确规定第五条所列机关的,不列为公务相关人员覆盖范围: (一)中共的地方性党委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委员、理事会候补委员、行政管理组织工作监察理事会委员; (二)地方性党委政协代表、常务理事会组成相关人员、专门理事会成员;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性党委理事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各民盟华北局和地方性地方性党委理事会委员、常委和专门理事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性妇联执行委员、常务理事会成员和专门理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 列为公务相关人员覆盖范围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明确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本明确规定由中共华北局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华北局、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相关人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一《公务相关人员覆盖范围明确规定》同时废止。为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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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共产党员网 灯塔编辑丨李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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